| 理论前提:权力与权利,孰前孰后?
(一)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来认识权利的依据,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而法律是掌握国家主权者制定的,所以,权利是掌握国家主权者制定的,所以,权利是掌握国家主权者赋予的。由于这种主张可以导致国家权力决定个体权利的国家权力本位论,所以,对于崇尚权利的道德价值的权利本位论者来说不可取。
笔者认为,按照逻辑推理的一般规则,这种观点有可能更接近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阶级的一套政治理论(在这里,笔者要补充说明,笔者无意涉及政治,只是根据一般规则进行逻辑上的推理演绎,仅仅是一种学术上的探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以“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角度来思考,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内,暴力决定着国家政权(权力)的归属。统治阶级在掌握了国家政权(权力)以后,实行阶级专政,并分配利益,权力又决定了权利义务的归属。例证说明的是,江总书记在近日的某次视察中指出,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要“引水思源”,即是党和政府给人们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人们才能发家致富。结合本次的论题,我们可以如此推论,公民的财产权(利)是行政权(国家权力)的恩赐。即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权力在前,权利在后。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权利是以恩赐的方式出现,那么,权力是否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收回这中恩赐呢?
(二)另一种是以自然法学的观点来认识权利的依据,认为权利是自然赋予的,是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社会就存在的。但是,要说到自然权利就必然要涉及到自然法所规定的自然义务问题,涉及到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义务约束的关系问题。按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众多理论家们的阐述,人们在自然社会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是因为遵守自然状态中自行存在于人们心中、表现为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义务约束规定而成立的。没有对自然法的遵守和服从,就没有自然权利。
因此,笔者对上述观点进行微调。就义务、权利的产生、起始而言,因为初始义务规则先定,所以先产生原生的、基本的义务;因为每个人承诺遵守初始义务规则,履行原生的、基本的义务,所以享有基本权利。这是第一个层面上的权利义务,构成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静态关系:通过义务设定为中心的禁止人们作(或不作)某些行为来防范人们的相互侵害。 但是,人类社会不能以仅仅存在静态的、相互不侵害的社会秩序为满足。人们还要进一步相互间进行个别交往,在个别交往中相互协作、共谋利益。人们相互间的个别交往是通过各自行使权利刺逑值模纱瞬诙霾忝娴囊逦袢ɡ叵怠?/P>
在第二个层面之后,才有可能在国家权力(行政权力)的产生与运行。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由于个人的力量还是无法解决权利的动态运作导致的义务的冲突和权利受损,个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给社会,从而形成社会公权力。
此时,结论十分明显,权利在前,权力在后。
不同前提下的具体案例
在中国,虽然有国家赔偿法,但是相对于公民财产权,行政权的优益性仍十分明显。发生在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可以明显的说明这些情况: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征收了该县下辖某乡居民的大部分耕地,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拆迁附近的民居。该行政行为作出的理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要在拆迁后形成的土地上兴办学校,使附近的学生能就近上学。值得考虑的因素是,乡办学校也在附近,且能基本满足该乡学生的受教育需求;同时,被征收的土地临近县政府等行政机构所在地,且县政府系统的子弟缺乏较高水平的学校能就近入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下,该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是没有任何漏洞的,是合法的。因此,如果公民拒不履行该行政行为要求的义务——拆迁,则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在日本,却有着一栋世界闻名的、代表着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尊重的民居:国家在修建某飞机场时,飞机场选址处的某户居民,在国家提供优厚赔偿的前提下拒不拆迁,致使飞机场被迫饶道。该栋民居也就一直孑然矗立在闹哄哄的机场。抛开各案的利益衡量不谈,至少这以一种案例的方式,表达了国家的一种价值取向:哪种程度上的利益能被称为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可能是公共利益的某种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国家公权力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笔者无意比较各个国家之间关于房产所有权的保护和权利被“侵害”时能否及以何种途径进行救济的具体法律规定,这将是一本专著所才能涵概的内容。笔者只是想提起这样一种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究竟何种理论前提下的法律架构,更利于保护公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