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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可行的反腐败工具探究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3-8-18 10:26:00
腐败无疑是现在中国可能导致不稳定的一个及其重要的因素,单就其危害就可以写无数篇论文甚至若干专著了。而反腐败更是目前极热的学术问题,笔者才疏学浅,本文只是初步讨论一下在现在发展中的中国这个特殊阶段,可行的反腐败形式。
国际上通常公认的发腐败的有效工具主要可以分为四类:
1、新闻自由---以舆论监督掌权者。
2、反对党---以制衡掌权者。
3、法治---例如,由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执法。
4、由执政党继续发动的反腐败运动。
当前中国努力推行的是法治,由我们常说的党纪国法就可以知道,第三点和第四点是很大程度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新闻监督也有所提倡,但是仍然处于严密的新闻检查和监督制度之下,而第二点,政协只是名义上具有监督的作用,实际意义微乎其微。
事实归事实,笔者认为,理论的探讨不应当拘泥于事实,而应当循事究理,学者应当入世而出世。因此本文,将会逐点分析,力求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一、在社会稳定和反腐败之间艰难平衡的新闻自由权。
在现在的中国新闻界,新闻的自由采访权不可谓不大,街头巷尾、高堂阔府,处处可见记者的身影。但是令人痛心的是,我们的新闻限制,更多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权力。一个记者,如果面对的是一个普通公民,那么她几乎是为所欲为的,个人的隐私、名誉,时常受到侵犯;但是如果对象一变换,成为一位权力人物,那么,监督几乎是不存在的。且不说记者十有八九是有拿红包的习惯的,就是敢作敢为的央视焦点访谈,其曝光对象不高于市级也是默认的事实。
在全部国有国营宣传体制的束缚之外,法律的约束也是很难跨越的。表面上说,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个大原则,内容很广泛,包含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而舆论监督就是新闻批评的自由,是包含在新闻自由之中的。因此,可以说,舆论监督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反而有很多限制,例如依照现行法律,未结案的案件是不允许对外公开和报道的。如此,新闻线索也受到了极大的约束,真正的监督实行起来是很难的。
各种各样的困难之外上,其实是一个思想上的隘口,一直以来,社会稳定是当前国家和政权的中心任务,这种顾虑在于,放开新闻舆论的监管,矛头首先对准的必然是当权者中的腐化分子。由于“晕轮效应”,这样的现象极易被放大,很可能导致民众对于政府的普遍不信任和抵触反抗情绪,社会稳定的基础将会被动摇,从而动摇发展的根基。
然而,主流所忽视的是,在这样的控制之下,更加给了流言广泛的空间。网上和民间流行的说法是,在干部中两个枪毙一个,一定有漏网的。实际的信任度事实上已经很大降低了,而腐败更是严重侵蚀了公务员队伍的工作能力,在现在的政府必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外界的监督绝对是一件好事情。
问题又回来了,政府的宣传部管着媒体,媒体能够监督政府吗?至少同级监督是实际上不可能的。
要实现新闻监督的突破,再这样在体制内寻求是很难的了,只有跳出现实,设计新的模式。新闻媒体应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不仅于此,宣传部的管辖权应该有所限制,作为一个裁判而不是直接的上级领导,对新闻媒体分派任务。记者对于公众人物应当有报道和监督的权力,做到合法合理的“高管无隐私”。但是同时,我们需要打击新闻腐败,这个同样刻不容缓,拿红包,发广告稿,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允许,正直的记者队伍是新闻监督的基础条件,否则,新闻自由将会成为谩骂的舞台和扰乱天下的工具。
退一步讲,即便新闻监督达不到足够的效果,但是它为民意的宣泄提供了独特的途径,有助于排解矛盾,对于社会的稳定仍然是有很大的意义。

二、有待发挥的民主监督机制。
民主监督,一直被全世界的学者认为是反腐败的有效工具,而在这方面,中国的现状也是最为诟病的,尽管十五大报告提出了“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基本思路,指出监督是制约腐败行为的主要力量。很多国内学者也往往指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制,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科学、民主的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使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科学化,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的权限,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包括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使监督体制与法治建设水平相适应。
而在现实中,监督者无权,被监督者却往往是大老爷,这样的根本权力格局不改变,监督是无从进行的。按照宪法的规划,政协是民主监督的主要承担者,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要做好民主监督,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尽快把宪法的规划变为现实。
政协不能再作为花瓶,人民代表大会也要把自己的权力充分发挥。最近,在辽宁和广东,都出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政府提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案例。然而这仅仅是开始,当人民代表成为人民代表时,他们就应当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把好预算、决算、提议、否决等等重要关口。一直以来,中国的各级政府预算不明晰、报告走过场已经成为官场通病,这样的局面需要尽快的改变,“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句明言是有其道理的。
所谓民主监督,监督者必须有其足够的权力,并具有使用权力的决心和能力。希望我们的政协和人民代表们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把自己的地位提起来。而国内有时候说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那应该是法治的部分而不是民主监督的范畴了。
无论从国际实践还是我党我国的传统来说,民主监督都是已证明很有效率而可行的方式。
三、复杂的法治模式、需要的是执行中的效率。
国际上一直诟病我国的司法不独立,难以发挥监督的职能。朱鎔基在答德国记者问时强调反腐败的关键是法治,而且是坚决的执法。
然而现在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在过于复杂,不仅有监察、检查、法院、公安等国家机构,还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于这个层级之上。党纪国法政纪,不仅一般老百姓实在难以明白,就是公务员队伍甚至法律系统内部的人员,也是很难熟悉和操作的。复杂的结构加上中国特有的强大的人际关系网络,使得法律的执行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要加强执法,根本的途径在于体制上要有所创新,最近政法系统已经改了很多,实行的法官、检察官制度、终身制度、司法考试等,从长远来看,将会使得司法队伍有本质的提升。然而,我们需要做的不仅于此,司法的独立,至少是与同级的地方政府相独立是公正执法必然要求的保障。可行哦做法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党的领导下,司法系统的财政、用人、行政管辖权应当完全垂直管理,与地方分离,唯此,执行中遇到的种种肘制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化解。

追本嗍源,腐败在中国历史的绝大多数时间都是普遍存在的,要根治腐败,即使可行,也是目前不可奢望的事情。探讨目前有效率而且可以为我们25年来一贯的渐进式改革可以接受的方法,是笔者的初衷,不过毕竟只是笔者愚见。

来源:中国mpa在线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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