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教育网教育互联信息集群系统,快速检索学校!. . 快速检索学校: 查找 高级检索
首页 | 资讯 | 教师 | 学生 | 家长 | 中小学 | 大学 | 青春话题 | 教育人物 | 学习社区 | 教育民生
高招 | 留学 | 人才 | 博客 | 考试 | 邮 件 | 读书 | 早教幼教 | 每周一校 | 联招中心 | 教育网址
中考 | 高考 | 自考 | 成考 | 外语 | 考研 | 司法类| 公务员 | 计算机 | 医卫类 | MBA |  MPA | 财会类 | 工程类 | 其它
 MPA动态|招生简章|考试大纲|报考指南|试题资料|案例分析|MPA论文|考试心得|复习指导|考试氧吧
当前所在位置:-考试-MpA-试题资料
2003年法律硕士宪法学模拟试题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3-9-23 16:25:00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2分,共6分)
1.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
A.荷兰(尼德兰)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答案:C
评析:考查重点是宪法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中的宪法发展的历史。法国在1791年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荷兰是欧洲第一个进行(准)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但没有制定宪法;英国根本不是欧洲大陆国家;德国宪法是在十九世纪制定的;在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在法国爆发,资本主义制度包括政治制度也是从法国开始建立,最后传遍其他欧洲国家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2.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有权为特别行政区制定这种法律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政治局
答案:A
评析:本题的考查重点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兼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31条的完整规定是:“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国务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中共中央政治局则根本不属于国家机关,不能制定国家法律。本题也可以出成多项选择题,例如改为“……有权为特别行政区制定、进行修改和解释这种法律的机关是”,那么选择就是A和B,因为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3.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必须经过申请登记才能合法的自由是( )
    A.出版自由
    B.游行自由
    C.集会自由
    D.结社自由
答案:D
评析:本题考查对于各项政治自由之间概念区别的掌握。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主要是审查制;对于游行自由和集会自由的限制主要是申请批准制;只有结社才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在有关国家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合法组织。本题实际上要求对于各项自由的概念有着明确的掌握。不过,根据一般社会经验也可以作出正确判断。这类题可以变换答案,如变成“出版自由”或“游行自由”等,另有宪法规范的特点等方面的知识,均可从概念区别着眼出题。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16分)
1.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各种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或不得违反宪法。它们包括(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中国共产党章程
答案:ABCD
评析:本题是宪法概念问题,考查对于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的理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自己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并未明文规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章程是否要符合宪法。然而,一方面党章本身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了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也即间接规定了党章也不得违反宪法。思考的重点是宪法对“各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的规定。
2.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包括( )
A.重新制定
B.全面修改
C.部分修改
D.无形修改
答案:BCD
评析:本题考查宪法实施问题中的宪法修改方面的知识。后三个答案是无疑义的,关键是不要选择第一个答案。有时候我们可能认为“中国宪法有四部,每部宪法实际上都是重新制定的”。但这是一个理论观念问题,“实际上”三个字意味着“形式上不是,但实质上是”的判断。而选择题这种题型考查的就是形式上的知识,除了书本上告诉人们的以外,不允许答题者进行理论推理。所以不能选择A。
3.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条件包括( )
A.年满40周岁
B.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C.在外国无居留权
D.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答案:ABD
评析:本题考查有关港澳特区方面的知识,特别着重于香港跟澳门之间的区别: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中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香港基本法中,参加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在提出竞选时就必须符合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条件;在澳门基本法中,候选人的居留权没有限制,只是规定当选后应放弃在外国的居留权。
4.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那么可能是因为( )
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定居国外,本人出生在外国但不具有外国国籍
C.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D.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而得到批准
答案:ABCD
评析:本题的四个答案是取得中国国籍的一般方式,也即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其中注意B答案,书上一般写的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这句话按反义理解而形成选项B,实际上就是选项A内容的扩展。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一般不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上的( )
A.人身自由权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结社自由
D.受庇护的权利
答案:BC
评析:本题是公民基本权利与外国人的权利两部分内容的结合。因为宪法对权利的规定主要是保障本国公民的利益和主体地位的,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一般不能享有只能由中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其中主要是公民作为主权者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是,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及人权保护的责任使我国政府也必须保护在华外国人的正当权利。选项A是错误的,因为尽管外国人在华的行动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要遵守中国法律,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选项D也是错误的,因为那是我国宪法赋予外国人的一项权利。注意本题是否定提问。
6.属于“积极受益权”的宪法基本权利有( )
A.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B.劳动者的休息权
C.言论自由权
D.文化的权利和自由
答案:BD
评析:本题考查对于书本上公民宪法权利分类的掌握情况。积极受益权是相对于消极受益权的概念,是指公民有主动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护的权利,属于“做……的自由”,不是消极的“免于……的自由”。像我们书本上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特定主体的权利基本上属于积极受益权,而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等传统宪法权利则属于消极受益权。选项AC属于消极受益权。应注意的是,这四个选项都没有穷尽消极受益权和积极受益权。
7.在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中,实行首长个人责任制的机关有(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BC
评析:本题出自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中的“责任制原则”。它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类。后者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断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制形式。按照我们课本的分类,只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和中央军委是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
8.我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
A.主席
B.副主席若干人
C.委员若干人
D.秘书长
答案:ABC
评析: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经常出选择题的地方,本题就是考查这方面知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都包括有秘书长,但中央军委是个例外。尽管实践中中央军委设有秘书长一职,但宪法中没有把这一职务列为组成人员。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8分)
1.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是各该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
答案:×
评析:考查对宪法特征和宪法分类的掌握。在讲到宪法特征时,有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方面的内容是指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特征。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在效力和权威上并无差异,所以,在这些国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因而也无所谓根本法的概念。本题判断正误的关键是“当今世界各国”这一全称概念,它把不成文宪法国家也包括在内了,因此就应选择“错误”作为答案。
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
答案:×
评析:本题考查对于宪法规范特点之间区别的掌握。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原则性是互相联系的两个特点,但“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说的是宪法规范的根本性特点,原则性特点应当是“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所谓“有关问题”,就是指某一宪法规范内容上的范围,而“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则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体意义上的调整对象。课本中列出的五个宪法规范特点的区别就在于概念和概念描述所具有的同一性比较明显,例如原则性概念中就有“基本原则”,根本性概念中也有“根本性问题”。
3.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中的法律保障,就是指宪法自己规定的保障。( )
答案:√
评析:本题考查有关宪法保障体制方面的知识。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就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所以本题应选“正确”。宪法自己规定自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修改的程序,这是宪法根本法特征决定的,其他法律都不能作这样的规定。如果我们按照普通法律实施保障的模式来理解宪法保障,就会出现判断错误。另外,本题的关键在“法律保障”上,如果超出法律保障的范围,宪法当然不能自己保障自己。
4.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答案:√
评析:本题考查对政协性质的理解。出题的基点是“政协不是国家机关”这一判断,但本题用“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政协会议”,是“国家制度”而不是“国家机关”;因为政协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在国家制度范围内,所以这个判断是正确的。

5.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秘密投票原则,为保证选民的意志自由,选民不仅应自己写选票,而且写票时不应让别人知道自己的选择,所以绝对不能请人代写选票。( )
答案:×
评析:本题出在选举制度基本原则上。秘密投票原则有一个例外,即在选民是文盲或残疾不能写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制度首先要求选民能够自由表达意志,其次才要求秘密表达意志,这一例外的目的就在于保证选民能够自由表达意志,选民不能写票时可以找他信任的人代写,但在一次选举中代写人最多只能代写三张选票。

6.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来自于基本人权,是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 )
答案:×
评析:考查对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权利与国家的关系。第一句话是正确的,但第二句话是错误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对基本人权的确认,不是赋予。从人权观念上看,宪法上的权利是不能赋予的,因为如果国家能赋予,那么也就可以收回,这与现代权利观相悖。
7.除宪法第67条规定的权力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答案:×
评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正确的表述要么是“全国人大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要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前者表明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和行使者在国家权力机关性质范围内所享有的弹性权力,后者表明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职权的限制。
8.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国家副主席连续任职时没有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
答案:×
评析:考查中央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的任职期限。根据宪法,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只有中央军委主席的任职没有届数限制。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这是人大制度及人大权力的来源;(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人大的权力不是自然获得的,而是要经过人民的授权;(3)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即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机构的领导人只有经过人大的再授权才能合法地行使各自的权力;(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
评析:本题主要考查我国政体方面的理论知识,不在考查具体制度。本题的构造是这样的:人大制度的概念就是宪法第3条的主要内容;接下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近年来对人大制度地位和作用的一般认识;最后的四点展开内容是我国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产生和责任形式。回答简答题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言简意赅;二是要明确标明知识点,如本题的四个主要内容。不过,根据《联考模拟试题》的模式,简答题与下面的分析题所占分数都是10分,所以在展开内容时可适度放开一些。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10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劳动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那么如果有公民不愿意劳动,国家就可以强迫他承担某项工作。请运用宪法学知识分析这一观点。
答案: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源泉,也是个人生活的基本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每个有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劳动来增加社会财富、改善个人的生活条件,所以宪法规定了劳动权。
然而,现代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之上的,个人都是作为国家主体的人民中的一份子,任何个人在主人翁意义上都是自由的,国家、组织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非法强制。
只有在奴隶社会或人受到奴役的社会中,国家才可以强迫一个公民劳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则不可强迫任何公民劳动,除非是为了改造罪犯的需要。
所以,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但是,如何理解宪法的这种规定呢?应当认为,这是国家的一种提倡,在意大利等外国的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宪法所说的“光荣职责”意味着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或者说,劳动的义务更多地是一种道德义务或道德提倡,对一般公民不具有法律的强制作用。
评析:本题属于一种观点辨析题,重点在劳动的义务。所以,答题时不用花太大的精力去分析什么是劳动权,而应当把精力放在分析劳动义务上。在答题时不一定要明确列出一二三点来,但每层意思最好分段落论述。分析题还有法条分析、法条比较、事例分析、观点比较等形式,其中事例分析和法条分析这两种形式已经使用过了。

来源: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未知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教育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具有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字体 】 【打印】 【关闭】 【发送给好友
姓名: Email:
评论:
  •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 该篇没有评论信息
相关新闻信息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招聘精英 | 本网法律顾问
河南教育网版权所有 河南创新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电话:0371-66286189 66261301 传真:0371-63335559 电子邮件hnedu@henanedu.com info@henanedu.com
本公司保留所有权力 法律顾问:天坤律师事务所陈海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