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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还规定,对违反教师行为“八不准”情节较轻者,由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教师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解聘或除名,并依法撤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包庇袒护、压案不处理、不上报的学校,按师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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