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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一所民办中学的利益该怎样保护?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7-1-26 8:51:40
      濮阳县第二实验中学,是一所总投资2000余万元的民办中学。5年前,学校为改善教学条件,与濮阳市博信计算机公司签订了计算机多媒体教室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2001年8月31日前将计算机教室安装调试成功交付学校验收使用后,同年11月学校开始分期付款。但该公司一直未能安装调试成功。
  一个多月后,博信计算机公司注销,又成立了博信科技公司(下称公司)。2002年5月,公司起诉学校要求付款。县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没有将计算机教室安装调试成功,缺失12项正版软件,计算机教室没有交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缺失的12项软件装齐后10日内,学校支付公司12万元。该案经中院二审、再审及省高院再审,都维持了一审原判。双方申请执行后,法院将学校支付公司的12万元价款执行完毕,却告知学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无法执行,可另行起诉。
  2006年6月,学校从工商局得知公司自2003年以来没有年检,已停止经营。2006年7月,学校向县法院起诉公司及股东,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其间,濮阳市版权局已初步认定公司所安装的计算机教室软件均为盗版,但法院认为属承揽合同纠纷,公司已起诉过学校,法院已审理并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学校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裁定“驳回学校的起诉”。
  学校聘请的马律师认为,学校起诉不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因为学校的起诉与公司要求支付计算机安装工程款的起诉不属于同一个诉。法院对学校的起诉内容没有审理过,也没有作出过生效判决,依法应予受理。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学校选择另行起诉,但县法院裁定驳回,让学校无所适从,一所民营中学的利益该怎样保护?⑩4
  濮阳县第二实验中学蔡玉坤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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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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