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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律教育”的两点忧虑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7-2-28 9:11:22
     素质教育该如何推行,一直是教育部门面临的难题。上海崇明中学以自主教育的方式,在教学管理中强调“自管”、“自理”和“自治”,学生会设置“自律部”,班级有相应的“自律委员”,学校还将学生的自我纠错引入品德教育。上述举措不仅让当事学生深刻自省,而且使更多学生懂得自律。(2月26日《中国教育报》)

  上海市崇明中学以自主教育推进素质教育纪实

  在当下应试教育的背景之下,上海崇明中学培养学生自律的努力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学生强化自律,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社会,都具有现实意义。但好的出发点,如果没有好的实行措施,最终仍可能落空。

  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笔者以为,推行“自律教育”有两个误区应当避免:

  其一是口号化。培养自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有切实全面的推行措施,一切都无从谈起。比如我们常常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强调常常沦为空谈。

  其二是模式化。我们的培养对象是活生生的孩子,不是大批量生产的商品,他们是千人千面的,不应制定僵硬的考核标准。如果试图用所谓的规范性标准来考量“自律教育”的效果,很可能非但没有教会孩子自律,反而教会了他们撒谎。

  学生自律意识的培养不是单方面的品格培养,它与学生的荣辱观、是非观的树立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息息相关。很难想象,一个分不清是非的人的自律能有多大价值,一个没有耻辱意识的人能够做到严格自律。

  但无论如何,崇明中学这方面的努力可以说是明白了教育的真正精神所在,值得更多教育者认真借鉴。陕西西安吴梅花“进场费”不都是商业贿赂

  因收受某品牌啤酒经销商5.8万元的“进场费”,温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春节前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商业贿赂”(见2月26日《东方早报》)。杨涛昨日因此在早报评论版撰文推测:温州中院的判例很可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并非“判例制”,但对一个新型案例的定性往往会决定日后其他类似案例的判罚依据和尺度;换言之,一些大卖场、家电零售商等利用优势地位向供应商索取“进场费”、“店庆费”等做法也很可能就此有了“索贿”的嫌疑。事实上,这种推论误读了温州中院的判罚逻辑。首先,这笔进场费是由经销商而不是啤酒厂商支付给珍味酒楼的。其次,珍味酒楼和该啤酒经销商之间没有关于这笔款项的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证据。最后,这笔钱没有进入酒店法定指定的财务账户。温州中院的判罚合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进场费”都将是商业贿赂。

  原载《东方早报》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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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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