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相对悠久、运作较好的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2005年的投资收益为828万元,仅为其捐赠收入的6.4%;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2005年的投资收益也只有740万元,仅占其总收入的5.45%。
从理论上说,成立基金会是现代大学融投资的一种必然趋势。另外,通过基金会管理自营资金,也对避免产生类似于天津大学那样违规挪用资金炒股而导致学校巨大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能够提出的诘问就是:为何国外大学一般都有成立基金会?为何斯坦福和耶鲁大学要来我国上市?为何新东方不能在沪市上市?假设证监会真的允许我们的大学在国内上市,大学拿什么上市?在过去几年,国内部分大学相继组建基金会,但相当一部分基金会不会用这笔钱,只能存在银行。因为按照国内目前的法律,即使大学拥有基金,也不能直接进行投资,这笔钱必须经过银行这一中介,无形当中,银行还“盘剥”基金的部分利息。
面对规模扩张和教育经费不足,高校已经采取了某些应对措施——市场化策略,尤其是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开始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出现的最初被称之为“二级学院”、今天被称之为“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就是一种市场化策略。但这种市场化策略与上面所言及的国外大学基金会的做法有极大差异。无论是基金会还是独立学院,都与高等教育经费不足有关,或者说,他们都在成为弥补高校经费不足的一种手段。但从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其彰显的意义和价值则完全不同。
责亦不在大众化
有人认为,高校贷款是由于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即推进大众化的结果。我认为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从直接起因和表面上看,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规模扩张,可能就没有贷款。但这就涉及另一个重要命题:即我国的高等教育是否需要大发展?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问题,究竟是“适度发展”、“适度超前发展”、“跨越式发展”,还是“稳步发展”,就一直争论不休。而实际实行的“稳步发展”战略,使高等教育资源不足与旺盛的高等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因此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是符合人民的意愿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诚然,对于大众化的起因,也曾有人提出“拉动经济发展”。但无论如何,因为贷款问题而否定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张,似乎有一定偏颇。
问题的症结是:长期积累下的高等教育需求,在短期内的迅速爆发,超出了高等教育的财政能力;高校市场运作能力的低下,加剧了高校的财务负担;高校贷款的不合理使用和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了经费的浪费;对贷款风险的准备不足或缺乏“预警”,导致了贷款的“从众和盲从心理”。正是这一系列原因的叠加,才导致高校贷款居高不下。
当我们进行理性分析的时候,就会发现,在贷款“热”的过程中,究竟是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贷款多,还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高校贷款多?究竟是那些扩招规模大的高校贷款多,还是扩招规模不大的高校贷款多?究竟是重点大学贷款多,还是非重点大学贷款多?究竟是公办大学贷款多,还是民办大学贷款多?究竟是有钱的高校贷款多,还是缺钱的高校贷款多?究竟是本科院校贷款多,还是高等职业院校贷款多?究竟是“母体大学”贷款多,还是独立学院贷款多?究竟是高校主动贷款的多,还是因为各种“外部原因”被动贷款的多?
当我们仅仅从一个地区或一所高校规模扩张的数量来看,很难在规模扩张与贷款数额之间划等号,乃至会得出某些相反的结论——即没有扩招或扩招较少的学校贷款多,扩招大的学校贷款少。其中“奥妙”耐人寻味。不乏有高校是以扩招之名,行非扩招之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高校贷款不完全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作用下的产物。
可以肯定地说,大多数高校的贷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其中既包括应对扩招的压力,也包括还历史的“欠账”。在过去3年中,我国高校的校均建筑面积在不断提高,高校硬件建设明显好转,在国际上恐怕都属于较高水平。当然,教学条件的建设还跟不上,在一些漂亮的大楼内,教学设施还相当“寒酸”。
高校贷款是违法行为吗
高校贷款究竟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是有一定的合法性?这是人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忽略的一个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我国1996年2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可见,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不能靠“负债”发展,高校向银行贷款有“违法”嫌疑,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高校贷款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既成事实”,并在成为“既定事实”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自发的制度安排”。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许会从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中找到某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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