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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学移交 离退休教师该咋办
http://www.henanedu.com/       发布时间:2007-4-17 17:36:53       来源:  

  “吃了几十年粉笔灰,站了一辈子讲台,然而,学校在向地方政府移交时,有关部门却以无教师资格证为由,拒绝将我们纳入移交范围。”日前,西电公司83名离退休老教师联名向本报反映他们的遭遇。[被屏蔽广告]

  据了解,这83名老教师离退休前,都在西电公司各中小学工作。他们大都毕业于师范院校,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几十年来,他们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有的被评为“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有的还获得了西电公司颁发的“光荣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荣誉证书。然而,2006年,西电公司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精神,向莲湖区教育局办理学校移交手续时,却以这些教师无教师资格证为由,拒绝将他们纳入移交范围。对有关部门的这一做法,这些老师感到难以接受。

  年近八旬的欧阳老师说:“国办发(2005)4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什么人是教师,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来界定。国家教育部门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条指出:《教师法》第2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的教师。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有关部门在移交工作中把有无教师资格证作为界定教师的唯一标准,显然违背了《教师法》。上世纪末才开始办证,而我1979年就退休了,咋可能有教师资格证?”

  “我们当中还有一位姓戴的老校长,今年82岁了,解放前就是教师,解放后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担任政治、物理教学工作,辛勤耕耘几十年。提任校长后他还兼任物理课老师,直到1986年从校长岗位退休,把自己一生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可这次也因没有教师资格证而被划在移交范围之外,这合理吗?”一位姓向的老师告诉记者。

  2003年退休的贾老师说:“教师资格证最早从1996年10月开始办,但从未有人通知我们。眼下,却拿这个证卡我们,这是不合理的。而且我们的退休工资与移交后同类退休教师相比低300—500元,这对于收入不到千元的退休教师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我们这一代人从来不会和国家、政府讨价还价,但这次移交时不一视同仁的做法,未能体现出党和政府对人民教师的关怀,也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我们无法接受。”几位老教师说。

  西电公司财务处一位姓王的女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些老师确实教了几十年书,做出了很大贡献,我们公司很多子弟都是他们的学生。我们对这些老师很尊重,也表示同情,但在移交问题上,我们是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来执行的,没有教师资格证就无法移交。”

  然而,83名离退休教师对这一说法显然不能接受。他们再三强调:同样都是教师,而且国办发(2005)4号文件明确规定离退休教师都属于移交范围,为何要厚此薄彼?他们说,眼下移交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是遗留问题不容忽视,希望有关部门能妥善解决。将办学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分离出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它不仅仅是资产的移交、隶属关系的改变,还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西电公司83名离退休老师该不该纳入移交范围,如何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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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ldc1356699邮件:3883025评论时间:2007-10-8 13:39:22
  • 主办人:您好!请转温总理,国务院华建敏秘书长 我们是留在企业的正式中小学退休教师。从厂办中小学安排到厂幼儿园、教育科、技工校等教育机构教学后退休。 我们桂林,广西及其他部份省、自治区、市在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时,只解决了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而没有解决在企业办幼儿园、技工校、成人等教育机构教学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我们这部份留在企业的正式中小学退休教师,桂林有近100人,全国少说也有几万或十几万人。 我们认为,各地市在制定解决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意见时,对《教师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理解和其他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 1、桂林市市政办〔2005〕114号文“2.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上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教师职务资格的正式退休人员”;柳政办[2005]7号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前已在其学校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2、浙江等省市“浙政办发(2004)12号 、新政办发〔2004〕173号等文:关于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按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3、四川等省市“川府办发电〔2004〕64号、泸市府办发〔2005〕18号等文:按照《教师法》规定,本《实施意见》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 国资厅发分配[2004]3号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是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出的重要决定”。 从四川省市两级政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做法表明,两级政府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典范。其他地市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是突出。 在过去的四年中,得到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们给予众多呼吁支持,广大中小学退休教师(幼教、职教等)申诉上访不断。当教师们找到相关部门时,都以我们不在普通中小学教学退休为由,不给予解决退休待遇。 我们盼望早日能把党中央和国家对广大退休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 敬礼! 桂林市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代表莫明政 2007.10.8 邮箱:ldc1356699 @sina.com 电话:3883025
  • 名称:邮件:评论时间:2007-10-8 13:35:51
  • 名称:ligeqi123邮件:123456评论时间:2007-6-14 11:49:02
  • 您好! 请您关注或转国务院华建敏秘书长! 我们桂林,广西自治区及其他省、区、市在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时,解决了大部份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 但是,还有相当部份(成千上万)经企业从厂办中小学安排到厂幼儿园、教育科、技工校等教学后退休(也包括原幼教、职教的教师),就没有享受到退休教师待遇。 其根源,在于一些省、区、市在制定实施文件时,就没有弄明白《教师法》中的“中小学教师”及国办发[2004]9号中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涵义。 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国资厅发分配[2004]3号文,财税[2004]68号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是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四川等省、市的做法,就充分体现《教师法》和上述几个文件的精神。如: 川府办发电〔2004〕64号文,泸市府办发〔2005〕18号文, 自府办发〔2005〕72号等“按照《教师法》规定,本《实施意见》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专任教师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 杨州市,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国企退休专职教师的待遇问题的议案,议035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按照上述规定,他们属于国办发9号文和苏政办发105号文所指的“中小学教师”范畴,应当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 有关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国办发[2003]13号文第二十条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又建042号:解决该问题首先应界定文件中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界定为“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因此,国办发[2004]9号、省政办发[2004]105号文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指国有企业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退休教师。 宜府办发[2006]59号文“关于企业办中小学的内涵界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的简称”; 泸州市泸市府办发〔2005〕18号文“政府办中小学人员分为按职务(职称)和教龄划分两大类。其中:按职务(职称)分为高级教师及相当者、中级教师及相当者、初级教师及相当者三档;按教龄分为教龄31年及以上人员、教龄21年至30年人员、教龄20年及以下人员三档。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有职务(职称)的按职务(职称)分类、没有职务(职称)的按教龄分类”; 江苏省,苏政办发〔2004〕105号“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时,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按上述办法予以调整”。 自贡市自府办发〔2005〕72号细则“今后因国家政策性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或企业调整统筹外项目补助等原因,使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学校所属地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时,按本文政策享受补差”。 据《中国老年》杂志2006第11期59页刊登《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政策解答》其解答是:“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规定,只要留在企业的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其养老金标准均不应低于地方的教师标准”。 再据《报老年日报》(2007.3.26)报导,四川等省市已解决了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并指出:希望四川省这些具体做法能给其他尚未完全解决处理好此类问题的地市带去一点借鉴。 关于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已四年,上访呼吁众多,希望得到你们关注支持,欣迎来桂林实地考查! 盼望国务院能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国办发[2004]9号文中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的文件,以便各省、区、市能正确领会和贯彻国家政策,进一步把党中央和国家的重要决策及对广大退休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 桂林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代表李俊卿等 2007.6.5 邮箱:ligeqi123 @sina.com 电话:5829572
  • 名称:邮件:评论时间:
  • 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2004--9号文件下发三年多了,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徐州第六工程处至今无法落实退休教师待遇,我们四处走访,均无结果,主管部门不是推诿就是扯皮,我们九位企业退休教师已有两位在等待中遗憾地离开了人世,我们都是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了,国家的好政策让我们在喜悦,傍徨,失望中等待了三年多,还活着的七位退休教师真不知能否等到国务院2004--9号文件落实的那一天。 唉!国家好政策落实起来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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