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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赌博罪、抢劫罪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7-4-3 17:13:05
  青年王某,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王某不久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王某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王某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王某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王某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李某,素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了王某的“秘密”。李某灵机一动,料定王某不敢声张,想出一个“大发一笔而不担风险”的主意。1999年5月2日深夜1时许,李某蒙面持猎刀闯入王某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王某吃了一个“哑巴亏”,又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王某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日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李某。

    王某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李某。1999年11月5日,王某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口角中,王某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李某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一会儿王某追上,李某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王某“放一马”,王某哪里肯听,举起铁棍照李某肩部就砸,意想打废李某一只胳膊。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拾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李某木棍戳伤了王某的眼睛,而王某用铁棍打伤了李某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外伤失明,而李某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在此案中构成何罪?
    (2)李某抢劫赌场赌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罪?为什么?
    (3)李某在殴斗中戳伤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失明,李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王某在此案中构成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2)李某抢劫赌场赌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抢劫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的方式当场抢走赌资,数额较大。虽然用于赌博的赌资是非法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但这并不影响李某抢劫罪的构成。
    (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依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而王某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报复)的目的。

[解题思路]

本题一方面涉及到正当防卫制度,另一方面涉及到具体犯罪构成,本题中赌博罪本身的构成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这里的抢劫罪由于所抢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其认定产生一定的迷惑性,解决的关键在于明确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理详解]
    (1)首先,王某利用自己独门独户的住房条件,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可见,赌博罪的构成必须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主观出于营利为目的;二是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三种方式之一,即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是基于上述两个特征,其犯罪主体必须是赌头或赌棍,而非一般偶尔参与者。本案中,王某虽然从不参与赌博,但其行为即属于“开设赌场”的性质,而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构成赌博罪。
    (2)李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赌资的目的,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抢劫“赌资”的行为算不算抢劫行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属于抢劫的性质。虽然王某等赌头、赌棍对该批赌资没有合法所有权——因为赌资属于非法活动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但并不表明该批赌资就没有合法所有者,从其性质上分析,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成为国家财产。总之,只要行为人自己对所抢的财物没有所有权,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暴力、威迫的方法强行占有的,就属于抢劫行为。
    (3)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11月5日的行为应当根据正当防卫理论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④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⑥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王某出于报复的动机和故意伤害的目的,挑衅李某,然后乘机行凶,其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而非防卫之意图,并造成李某重伤,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李某却不同,其面对的是故意行凶伤害的王某,没有丝毫准备,而且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制止王某的故意侵害而为之,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要求,即属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对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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