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教育网教育互联信息集群系统,快速检索学校!. . 快速检索学校: 查找 高级检索
首页 | 资讯 | 教师 | 学生 | 家长 | 中小学 | 大学 | 青春话题 | 教育人物 | 学习社区 | 教育民生
高招 | 留学 | 人才 | 博客 | 考试 | 邮 件 | 读书 | 早教幼教 | 每周一校 | 联招中心 | 教育网址
中考 | 高考 | 自考 | 成考 | 外语 | 考研 | 司法类| 公务员 | 计算机 | 医卫类 | MBA |  MPA | 财会类 | 工程类 | 其它
 首页 | 司考动态 | 案例分析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复习指导 | 报考指南 | 备考心得 | 司考百谈
当前所在位置:-考试-司法-复习指导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7-5-25 16:09:04
 1、代位诉讼制度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来源:考试 大)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来源:考试大
作者:
责任编辑:chenlin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教育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具有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字体 】 【打印】 【关闭】 【发送给好友
姓名: Email:
评论:
  •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 该篇没有评论信息
相关新闻信息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招聘精英 | 本网法律顾问
河南教育网版权所有 河南创新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电话:0371-66238380 66230820 传真:0371-66285389 电子邮件hnedu@henanedu.com info@henanedu.com
本公司保留所有权力 法律顾问:天坤律师事务所陈海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