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教育网教育互联信息集群系统,快速检索学校!. . 快速检索学校: 查找 高级检索
首页 | 资讯 | 教师 | 学生 | 家长 | 中小学 | 大学 | 青春话题 | 教育人物 | 学习社区 | 教育民生
高招 | 留学 | 人才 | 博客 | 考试 | 邮 件 | 读书 | 早教幼教 | 每周一校 | 联招中心 | 教育网址
中考 | 高考 | 自考 | 成考 | 外语 | 考研 | 司法类| 公务员 | 计算机 | 医卫类 | MBA |  MPA | 财会类 | 工程类 | 其它
 首页 | 考试日程表 | 申论 | 行政能力测试 | 面试 | 经验交流 | 时评·杂谈 | 时事政治
当前所在位置:-考试-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
行政法、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一) (6)
http://www.henanedu.com/ 日期:2007-9-28 8:20:00
  1.【答案】B。解析:听证制度的设定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尊重,通过吸收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既有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行政行为所影响的不仅是行政行为指向的行政相对人,也包括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选项B正确。

  2.【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80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选项D为正确答案。

  3.【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警告是指对违法者予以申诫和谴责的一种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惩罚的程度较轻。选项A正确。

  4.【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只是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只能附带地部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不能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变更、废止法规和规章。选项D正确。

  6.【答案】A。解析: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故选项B不正确。行政方式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方法和形式,排除C;D项显然错误,A为答案。

  7.【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可见,公务员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其主管部门,选项D为正确答案。

  8.【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为正确答案。

  9.【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等价有偿性。等价有偿性是民事法律中合同法律行为的特征。选项C正确。

  10.【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题中虽然是由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但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局的职权范围,公安局无权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作出吊销执照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是某区工商局。所以工商局应为被申请人。既然公安局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以也不能将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作为被申请人,选项D错误。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作者:
责任编辑:chenlin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教育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具有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字体 】 【打印】 【关闭】 【发送给好友
姓名: Email:
评论:
  •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 该篇没有评论信息
相关新闻信息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招聘精英 | 本网法律顾问
河南教育网版权所有 河南创新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电话:0371-66238380 66230820 传真:0371-66285389 电子邮件hnedu@henanedu.com info@henanedu.com
本公司保留所有权力 法律顾问:天坤律师事务所陈海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