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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我国少年儿童的弱势地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他们在面对应试教育体制、家长的粗暴管教、社会对他们人格尊严的损害时,仍然是被动的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伸张正义的能力和渠道。”他说,“这让他们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对各种侵害选择无条件地顺从,或是仅仅充当遵守法纪、犯罪预防的主要教育对象,少年儿童的权利往往被社会转化成了他们承担的义务。”他表示,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面临着由“权利法”变为“义务法”的危险,效果很可能大打折扣。
“尽管儿童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没有矛盾,但在现实生活中,两种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我们应作出何种选择,是这部新法应该解决的问题。”皮教授举例说,2006年7月8日,海淀区有3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因为没有达到办学标准而被区教委统一“叫停”,在学校被“叫停”后,本属于这里的流动儿童由于费用、手续等各种原因,难以找到可以接收他们的公立学校。“这样的孩子,大约占到了北京市流动儿童的40%。”他告诉笔者,儿童的受教育权不该成为这场基于社会利益的取缔行为的牺牲品,恰恰相反,社会需要为儿童利益作出牺牲和让步。“这样才能让这部青少年权利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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