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 开封| 洛阳| 平顶山| 新乡| 焦作| 安阳| 鹤壁| 濮阳| 三门峡| 许昌| 漯河| 南阳| 商丘| 信阳| 驻马店| 周口| 济源
当前所在位置:-主站新闻系统-资讯-社会聚焦-财经
证交所发布指引 大股东今起可动手增持
http://www.henanedu.com/       发布时间:2008-8-29 9:4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首次增持或12个月内增持1%及2%须及时公告 □三个时段不得增持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相关股东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还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指引》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相关股东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则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作者:王璐 屈红燕
责任编辑:WJY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教育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具有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中原教育网精彩话题推荐
  •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 该篇没有评论信息
相关新闻信息

 
 

 考试吧 环球职教 三美世纪 广发银行 中信银行 河南商报 清华同方 知识在线 中国留学网 中国俊才网 中原图书大厦 中国招聘联盟 小主人成功网

 清华继续教育学院 新锐娱乐学习门户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中国医疗卫生人才网

 
 

 中青在线 赛迪网校 朗曼 1+1 伤雨天堂 齐鲁教育网 企业大学网 河北教育网 网站推广助手 新浪教育频道 搜狐教育频道 中华会计网校

 潇湘招考在线 大河大图文传播 湖南教育信息网 上海人才市场报 中国教育产业网 中国招生考试在线 更多…

河南教育网版权所有 河南创新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69号文成商务518室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6286189  技术支持转0371-66286189 传真:0371-66267466
电子邮件:hnedu@henanedu.com info@henanedu.com
Copyright © 2002 - 2006 Henane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