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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通过 删除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
http://www.henanedu.com/       发布时间:2008-8-30 9:07:52       来源:中新网  

大河网讯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没有作出规定。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法。

  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将本法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适当的。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根据实际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对“阶梯水价”“阶梯电价”等水电气累进加价制未作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保留这一规定,有的建议仅对城市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予以保留。

  据介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累进加价的一种形式),2002年国家计委等5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浙江等3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法律委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运用价格机制引导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附注: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阶梯电价、阶梯水价等。对超过定额的用水和用电,按其超过的多少收缴相对高价的费用。这种收费制度的好处在于,通过价格手段实现了“用的越多,价格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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