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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
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

   编者按:9月1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正式实施。对新法的落实?新法都有那些保障制度?国家又出台了哪些保障措施呢?我们河南又将如何落实呢?……
  
            政府:确保实施 引进政府问责制
    一改过去的“人民教育人民办”,在《义务教育法》修订里面引入问责制。明确《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特别是在体制上,在原来明确了义务教育以县管理为主的体制基础上,这一次又强调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规划实施。也就是说,在加强政府责任总的决策里面,不仅是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责任,比以往的都更加强调。有的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义务教育的重大事件的时候,它要引咎辞职。所以这也是实现均衡发展的一个对体制上的要求,然后由问责制支撑和保障。
          学校:违反六种情况要承担责任
   学校如果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这里我要说明的“国家规定”不是指所有的政府,例如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有关部门一级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收的费用学校收了就属于违反这一条。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这点我建议学校要非常当心。
  二、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这点,我认为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学校不能向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的用品,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这种方式来牟利,如果是学校为了向学生提供方便而提供的服务,我觉得是允许也是鼓励,但是不能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三、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这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除了有特殊的障碍以外,例如肢残的少年儿童完全可以在普通学校里来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学校不能因为他的残疾而拒绝他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来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学校拒绝,那么学校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果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这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想在这里要说明的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不同于我们按照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举办一些具有特色的一些教育活动。关键的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歧视或者把这个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在这里我们要划清分设重点班和鼓励办一些因材施教的开展特色教育活动要把其区分开来。
  五、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能够剥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对有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的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够开除学生。
  六、如果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课书是体现国家意志重要载体,没有经过审定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来讲实际上是是有害的,所以学校如果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费:义教经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不得挪用
    新法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其中42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为预防挤占、挪用问题,有两条很重要的保障措施。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第二、依据新法第50条,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8月28日,教育部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根据意见要求:
    一、各地应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二、各地要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g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各地要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同时,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要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在认真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及七条意见外,河南省教育厅就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了具体安排: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依法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加强对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督导检查,保障新《义务教育法》的顺利实施。